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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董伟)卫生部卫生监督局近日再次就《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07年5月20日。征求意见稿提出,化妆品标签标识内容必须真实、科学、完整,所宣传的功能必须真实、有科学依据。
该征求意见稿提出,化妆品不得进行有效率的宣传,如“××例有效”,“××%有效”等类似用语。同时,化妆品标签上应标注必要的警示信息,如使用条件、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可能的不良反应等。鼓励化妆品标签上标识“本品对少数人体有过敏反应,如有不适,请立即停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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