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国时期著名军事家吴起认为,官兵之所以能成为好的官兵,关键在于有良好的素质,而良好的素质不是先天固有的,而是在军事训练和战争实践过程中不断加强自身修养的结果。他强调:“用兵之法,教戒为先”。所谓“教戒”,主要是“明礼”、“励义”、“知耻”,也就是“明耻教战”。
第一,道德主体自身的意志约束,表现为对道德规范他律性的认同,它要求人们既要认识道德规范的他律性,又能自觉服膺其他律性的约束。这就如同人们对一件事物的接纳,首先必须有认同感,然后才谈得上理解、服从和自觉。我军是人民的军队,在自觉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础上还有自身特殊的要求,比如使命意识、对党忠诚、严守纪律和不怕牺牲等。这是对我军官兵最基本的也是最崇高的职业道德要求,即以遵循它为荣,以违背它为耻。因此,对军人需要从入伍那天起,就应当进行军人道德的灌输,积极引导他们从内心去体会它、认同它、接受它、敬畏它,将其视之为自己必须奉行的基本准则。这样他们才会积极地对自己的行为进行意志约束,在实践中意识到它的存在。
第二,道德主体自身的意志约束,表现为主体为自己“立法”。个体道德主体为自己“立法”,就代表着已经把这种外在的道德要求内化为心中的道德法则。一个人是否时时刻刻做当荣之事、拒为耻之行,并不是偶然的,而是因为心中有一个严明的道德法则。很显然,道德法则在一个人心中的确立也不是一两次教育或某一两个方面的教育就能完成的,它需要一个长期和系统的过程。因此,“明耻教战”既要注重长期性和重点性,又要注重全面性和系统性。它应当使军人在履行职能的方方面面都有“法”可依,能寻找到行为的依据,并成为自觉遵守的习惯,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自律。
第三,道德主体自身的意志约束,集中表现为意志对个人志趣和欲望的把握。科学的伦理学所强调的对志趣和欲望的把握,一方面不是禁欲主义的,承认人的志趣和欲望的正当性,并认为应当努力创造条件满足人们的正当欲求;另一方面又不是享乐主义的,倡导个人对志趣和欲望进行合理的把握并有节制,不使其与所要遵循的道德相冲突。相对而言,对待物质享受的态度是军人或荣或辱的一个“拐点”。面对当前经济繁荣的社会,正确的态度是,积极分享社会改革开放带来的物质成果,而不是穷奢极欲、挥霍浪费、不劳而获。一个人如果沉湎于物质享受,必然使得信仰偏离、意志衰退、格调低下。军委胡主席在倡导的“三个意识”中就强调要增强节俭意识。因为节俭可以砥砺意志,可以锤炼精神,可以培养作风。所以我们讲“明耻教战”并实现道德自律,最为根本的还是要把如何面对物质生活这个问题搞清楚。当年的满清八旗军不谓不强大,但因为抵御不了胜利之后所面对的物质生活的诱惑,而最终成为世界上最没有战斗力的部队,教训不谓不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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