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经胜
在我国不少地方,一些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在待遇方面“能上不能下”的情况仍然相当普遍,享受这种“待遇终身制”的公职人员级别在放低,人数在增加,已渐渐成为一种令民众与官员疏离的特殊待遇,制造了新的社会不公。
(4月23日《瞭望新闻周刊》)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待遇终身制,是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已经越来越显示出其不合时代的特点。笔者认为,不妨用公职人员的“廉政退休金制”取代“待遇终身制”。“廉政退休金制”,就是按照公职人员的不同职(级)别,由国家分别设定不同职(级)人员的廉政退休金,并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纳入国家财政预算。只有公职人员在“安全退休”后,才能享受到“廉政退休金”,如果在履行公职期间,公职人员有没有尽责或者犯有过错甚至是有违法犯罪等行为,就可能酌情减少其廉政退休金直至完全享受不到“廉政退休金”。“廉政退休金制”可以有效防止公职人员不作为以及贪污腐败等行为,激励国家公务员遵纪守法。从香港、新加坡开展反腐败取得的成功经验来看,国家公职人员廉政退休金制度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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