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国家水利部、发改委、民政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的意见中明确:“农民用水户协会是经过民主协商、经大多数用水户同意并组建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团体,是农民自己的组织,其主体是受益农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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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州市去年12月出台的《关于建立和推行农民用水户协会新机制的意见》中指出:“各镇(街道)核定灌区的用水面积和用户,以小型灌区为单位成立农民用水户协会,将灌区的整个灌溉系统(包括水库、山塘、水陂、泵站、干渠、支渠、末级渠系等工程)作为一个统一的单位来管理。”
每个协会都有章程,由会员推选成立执委会,下设若干用水组,聘有管水员,设立用水户首席代表,有些村(如潭头镇山脚村)还通过“海选”的办法来选举会长等执委会成员,会长是协会的法人代表,执委会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林福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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