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未经孕妇许可,擅自将其孕期照片用于广告宣传。记者今天获悉,朝阳法院判决两家侵权公司应销毁剩余广告册,赔礼道歉,并赔偿给李女士经济损失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2005年4、5月间,李女士在某服务公司拍摄了一组孕期照片。
之后,公司将照片用于商业目的,但没有获得李女士的同意。2006年8月,李女士发现,在某商贸公司刊印的一本广告册中,封底刊登的某服务公司的广告中大幅使用了自己的一张孕期照片。法院审理认为,李女士的照片虽在刊登时经过一定的处理,但照片所反映的孕期特征较为明显,足以表现出其个人的形体特征,故该照片符合肖像的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