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条例共5章38条,将于明年5月1日起施行。
制定这一条例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政府的权力运行过程公开透明,会大大降低腐败发生的几率。”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张穹昨天在新闻发布会上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便于从制度上、从源头上遏制和预防腐败。
张穹表示,条例规定政府公开信息必须准确、及时,这和媒体报道信息的要求是一致的。如果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的或者不完整的信息,政府有关部门都应该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综合新华社和《法制晚报》报道
三类公开主体: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教育、供水、供电、医疗卫生、公共交通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三大公开原则:公正、公平、便民。
公开前提: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但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予以公开;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公开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中介有偿提供政府信息。
公开方式: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条例解读
拆迁补偿信息重点公开
4类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公民可要求纠正不准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主动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当场予以答复,或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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