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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首席评论 徐迅雷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终于发布了,自明年5月1日起施行。早在2003年就透露出消息:我国首部《政务信息公开条例(草案)》基本工作已完成。那个时候习惯称呼“政务信息”,现在很干脆——就是“政府信息”。挺好。
有句话高度概括了政府信息公开问题——公开是常态,不公开才是非常态。人民政府为人民办事,除了涉及国家机密,哪有什么信息不可以向人民公开的?如果只有“保密法”而没有信息公开法,那么,各地种种“工作秘密”就会混同于“国家秘密”,这只“秘密大口袋”就会无限膨胀,老百姓想得知政府信息,必然是俩字:没门。
信息公开,是从“有限政府”到“有效政府”的必要过渡。简单地说,“有限政府”即政府的权力是有限的,不能把什么东西都归入自己的权力之下,更不能把权力神秘化;“有效政府”则是指政府必须是高效的,而政府与百姓如果“信息不对称”,那就没有高效可言。
过去,一些政府机关故意不向公众提供信息,不去履行主动公开的义务,其用意是很清楚的,就是为了自己弄起事情来随意、舒服,想怎么干就怎么干,让老百姓无可奈何。
信息公开体现的是公民权利。许多信息其实都涉及公民的切身利益,而不公开这些信息,侵害了公民的权利,戕害了百姓的利益。政府“信息保密偏好”有着深刻的历史渊源,世界上这方面的例子有不少,比如东德就曾是个典型。直到东德垮台后,史上最庞大的“秘密案卷”才被曝了光——总共多达21.25亿页,重达625吨!前东德有1800万人口,竟有超过600万人被秘密监控、建立了秘密档案;也就是说,每3个东德人中就有一个被监控,而自己并不知道“自己的信息”,这是多么可怕的情形。
事实上,普通老百姓只是想知道与自己切身利益相关的政府信息,没有多少好事之徒吃饱了撑的平白无故地去刺探什么秘密情报。从这一常识出发来判断,如果政府职能部门不向百姓提供信息,那就是不正常的。从“有限政府”的意义看,政府的保密信息是有限的;从“有效政府”的角度看,政府信息透明度越大,就越能得到老百姓的支持,政府的工作效率就越高。美国宪政学者埃尔金认为:有效政府需要表明“民主政府既是受到制约的,又是能够主动进取的”。今天,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布之际,各级政府官员更要明白这一点:政府信息公开,不能消极应付,必须主动进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