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上海4月24日电(记者杨金志)从河南沈丘来沪打工的苏某在一家装潢公司工作不到一个月即发生摔伤事故。2006年4月中旬,公司与苏某签订协议一份,约定由公司一次性补偿苏某今后医药费、误工费等人民币1.4万元作了结,今后所有再发生的费用及一切事情都跟工地项目部(装潢公司)无关、由苏某自负,双方签字生效不得反悔。
苏某在法庭上辩称,公司胁迫说不拿这1.4万元,以后就没有补偿了。因自己是外地来沪打工的农民工,身无分文,还要治病,只能先拿了这笔钱。协议也是公司事先写好的,签字时苏某对协议内容并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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