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4月24日电城乡规划法草案24日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相对于现行的城市规划法,从“城市”到“城乡”,一字之差,意味深长:中国正在打破原有的城乡分割规划模式,进入城乡总体规划的新时代。
严防“政绩工程”“形象工程”
对于一些地方脱离实际,不顾环境资源承载力和经济条件,盲目扩大城市建设规模,贪大求洋,急功近利,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的现状,城乡规划法草案规定了严厉的禁止性条款。
城乡规划不得因
地方领导人变更而变更
为严防政府某些领导人或者建设单位随意变更规划,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城乡规划法草案,要求城乡规划经批准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予以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查阅已经公布的城乡规划。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指出,城乡规划的严肃性体现在已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必须得到严格遵守和执行,避免一些地方政府及其领导人违反法定程序,随意干预和变更规划。
制定城乡规划须
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24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城乡规划法草案明确,规划制定要充分听取公众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健全专家咨询制度。
草案规定,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城乡规划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政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草案还明确,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请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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