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92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条例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条例对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