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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十大知识产权案 假冒“SK-Ⅱ”案上榜

  广东省人民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今天(4月24日)公布了2007年广东省十个知识产权典型案件。本次公布的十个典型案件是从我省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和省公安机关、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及海关总署广东分署提供的27个知识产权案件中挑选出来的,涵盖了生活日用品、食品药品、化妆品、家用电器、化工、机械等多个方面,具有公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大、涉案金额多、案情复杂等特点。

  案件一

  许诺销售专利药品侵权纠纷案

  请求人天津某制药公司发现被请求人广州市某医药公司以“养血清脑颗粒”药品,参加2006中央、省属驻穗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投标采购活动,于2006年3月10日向广东省知识产权局提起处理请求,称请求人于1993年1月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一种治疗头痛的中药”的发明专利,于1999年10月23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93100050.5;被请求人未经许可,擅自许诺销售东莞某制药公司生产的养血清脑颗粒产品,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严重的侵害;请求广东省知识产权局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006年4月10日,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在被请求人的经营场所现场勘验检查时,发现被请求人根据东莞某制药公司的授权,进行了被控药品的投标并中标。将被请求人用以投标并中标的东莞某制药有限公司制造的“养血清脑颗粒”与ZL93100050.5“一种治疗头痛的中药”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相比较,具有该发明专利权利要求所述的全部必要特征,落入该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广东省知识产权局依法作出了处理决定: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即立即停止许诺销售东莞某制药有限公司制造的与ZL93100050.5发明专利的技术方案相同的“养血清脑颗粒”药品。

  利害关系人东莞某制药公司不服,遂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作出维持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处理决定的判决。双方均未上诉。

  案件二

  假冒“SK-Ⅱ”等国际品牌化妆品案

  2005年3月,四川省公安厅经侦总队在侦办一宗特大制售假冒“SK-Ⅱ”、“LANC?ME”等品牌化妆品案件中,发现四川假冒化妆品的货源,均来自广州市白云区兴发广场某档口,于同年5月将案件移送广东警方。接此线索后,广东省公安厅经侦总队立即部署精干警力,指挥协调广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开展侦查工作,经过近一年的缜密侦查,基本掌握了犯罪团伙的网络构成、生产假货工厂以及6个存放假货窝点的情况。

  2006年7月13日,广东省公安厅经侦总队组织指挥广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联合广州市工商局开展统一行动,一举捣毁了生产销售假冒知名品牌化妆品的地下工厂1个,假货仓储窝点6个,抓获主要犯罪嫌疑人林某、朱某、马某等19名,查获一大批假冒“SK-Ⅱ”、“资生堂”、“LANC?ME”等多种国际名牌的化妆品。

  案件三

  外近似内假冒组合侵犯商标专用权案

  2006年5月31日,广州某公司向深圳海关隶属的大鹏海关申报出口无牌光管支架21000个,目的地为阿联酋。经风险分析,该关下达了布控指令。现场查验发现,上述货物外包装上标有“liper利捕尔”商标,涉嫌侵犯权利人浙江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在海关总署备案的“liper利浦尔”商标专用权。

  涉案货物被依法扣留后,当事人坚决否认侵权,反复强调该货物是受广州市某电器厂委托出口的,而该厂是“liper利捕尔”商标持有人香港某集团正式授权委托生产的。当事人还提供了该集团“liper利捕尔”商标在香港登记的相关证明文件,并以此为由,要求海关放行货物。

  大鹏海关经仔细检查货物,查明:货物外包装上虽标有据称在香港注册的“liper利捕尔”的商标字样,但货物内的光管支架镇流器标有的商标,却与权利人备案商标完全相同,且未取得权利人授权许可。当事人提供的关于香港某集团已将“liper利捕尔”商标在香港登记的相关证明文件为复印件,无法证实其真实性,且该集团并未在中国内地注册商标,不受中国内地法律保护。从而,最终认定上述货物属于侵权货物,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四

  假冒汽车配件商标专用权案

  2006年5月16日,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专业市场管理分局根据商标代理人举报,经周密部署,组成特别行动组,对广园中路633号广州市白云区某汽配经营部及其两个仓库进行了突击检查。检查发现该经营部经销的“BENZ”(奔驰)、“BMW”(宝马)、“VALEO”(瓦莱奥)、“BOSCH”(博世)、“SACHS”(萨克斯)、“HELLA”(海拉)等汽车配件均为假冒产品,现场扣留上述假冒产品32502件,标识10万张,估算货值407万元。

  广州市工商局及时将该案移送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查处。公安机关已于2006年7月6日对该案正式立案侦查,并于同年10月21日拘留了三名涉案嫌疑人。

  案件五

  “诸葛酿”酒不正当竞争案

  原告A酒业公司是知名商品“诸葛酿”酒的独创人和开发、生产、销售者。2002年至2004年,A酒业公司生产的诸葛酿酒主要在广东、四川、湖南等地销售,销售量较好,在我国南方地区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其后,A酒业公司在广东市场上发现被告B公司、C酒业公司生产及被告湛江某超市销售名称同为“诸葛酿”、注册商标为“诸葛亮”的白酒,遂将三被告诉至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生产、使用、销售A酒业公司“诸葛酿”酒知名商品所特有的名称及近似的包装、装潢的商品,赔偿经济损失,并公开道歉。

  该案经一、二审法院审理认为:A酒业公司的知名商品“诸葛酿”酒的名称、包装和装潢为其所特有。本案所涉两种产品经过对比,商品名称完全相同,包装和装潢相近似,足以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和混淆。B公司、C酒业公司二被告明知存在着“诸葛酿”酒,仍将自己的产品以完全相同的名称命名,说明其存在主观故意,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依法判决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B公司、C酒业公司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三被告在《羊城晚报》、《南方都市报》上发表声明,消除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不良影响。

  案件六

  发明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

  1997年,某大学与某王牌公司签订合作技术开发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成立了技术开发机构,开展“超级电视墙”项目的研究开发工作。吴某作为校方代表,与某王牌公司先后签订了两份合作协议,并参与了该项目的研究开发,是该项目技术主要负责人。

  2002年1月23日,吴某以其妻姜某的名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非相干光全谱域调制技术及其视频投影光机”的发明专利,2003年8月6日,该申请被公开。

  2004年2月25日,原告某大学、某王牌公司、深圳某新技术有限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姜某不是该技术的发明人,不享有专利申请权,确认原告是诉争技术的专利申请权人或专利申请权共有人。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按照所签协议,成立项目开发机构,组织项目科研人员,购买相关科研设备,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吴某作为某大学的代表,到项目开发机构任主任工程师,开发超级电视墙是其本职工作,在开发研究中利用了原告的技术成果和技术条件。本案争议技术在吴某的本职工作范围之内,属于职务发明创造;姜某在本案技术成果的完成上,没有做出任何创造性贡献,不是该技术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此,判决“非相干光全谱域调制技术及其视频投影光机”发明专利申请的专利申请权归原告共同共有。

  被告不服,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案件七

  侵犯电子出版物著作权案

  2005年12月,深圳市版权局接到国家版权局移送的深圳某公司涉嫌侵犯北京某公司著作权一案后,于2006年2月24日正式立案。

  经深圳市版权局查明,2003年8月,深圳市某公司与某出版社签订《无敌中考王》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合同,版号为ISBN7-89496-245-7/G036,深圳市某公司提供出版物全部内容并负责销售。2003年8月28日,某出版社出具电子出版物复制委托书同意复制6万张,由重庆某公司复制,实际复制3万张。2005年7月2日,著作权人北京某公司购买《无敌中考王》一套,并送交国家版权局,委托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除个别内容外,《无敌中考王》绝大部分知识点的文字表达与北京某公司《科利华电脑家庭教师初中版5.0》相同。

  深圳市版权局认为,深圳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非法复制、发行3万张光盘,侵犯了北京某公司的合法权益,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公安局。目前,本案正处于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

  案件八

  侵犯“FIFA WORLD CUP”商标专用权案

  2006年6月11日,广州某公司申报出口至摩洛哥过胶尼龙书包一批共15600个。经查,其中以“大包套小包”方式夹藏1600个过胶尼龙书包标有“FIFAWORLDCUP”商标标识,涉嫌侵犯国际足球联合会在海关总署备案的商标权。广州海关经调查,确认上述过胶尼龙书包为侵犯“FIFAWORLDCUP”商标权货物,依法没收了上述1600个侵权尼龙书包,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3600元。

  广州海关在世界杯足球赛期间查获侵犯“FIFAWORLDCUP”商标权的商品,向世界展示了中国政府打击侵权的决心与实际行动,得到了国际足球联合会的好评。新闻媒体纷纷就此进行宣传,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也对此进行了报道。

  案件九

  侵犯美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美国出版协会(AAP)向国家版权局投诉,称有人涉嫌侵犯该协会会员的著作权。2006年10月31日,国家版权局将此案交予广东省版权局查办。2006年11月1日,广东省版权局对该案立案调查。

  经查,赖某所办的网站“全方位下载”,IP地址219.129.21.145,域名为www.fixdown.com.net,接入方式为主机托管,接入服务提供者为某电信分公司。从2006年6月起,未经著作权人授权,赖某擅自从国外一些网站下载他人的作品,上传到其网站,并向社会公众提供下载服务。

  省版权局认定,赖某的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亦损害了公共利益,违反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同时,通过广东省通信管理局的协助,断开了赖某托管的服务器的接入,并将有关侵权的服务器数据库拷贝到光盘进行证据保存。

  最终,省版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68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对赖某的侵权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案件十

  方法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请求人某塑胶工业(广州)有限公司向广州市知识产权局提出处理请求,称被请求人广州某塑胶有限公司所使用的水晶透明胶布生产技术侵犯了其ZL97122103.0发明专利权,请求该局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使用其专利方法;销毁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侵权产品;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000万元。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受理立案后,现场勘验发现,被请求人用涉嫌侵权技术生产的水晶透明胶布50吨,生产设备1套。在勘验检查的同时,对涉嫌侵权的生产方法进行了记录。

  案件先后进行两次口头审理,并委托广东省专利信息中心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对涉嫌侵权物品及生产工艺进行了技术鉴定。期间,被请求人还以本案专利不具备三性为由,两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请求宣告该专利无效。2006年,在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多次调解和主持下,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和解协议。被请求人停止使用本案专利方法生产和销售涉嫌侵权的产品,并在广州市知识产权局的监督下对原设备及工艺进行改造,保证不再侵犯请求人发明专利权。请求人则不再追究被请求人本次专利侵权的责任,并同意供应被请求人生产所需的水晶透明胶布。(记者谭礼剑通讯员李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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