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北京今天消息 据今天《北京青年报》报道:为避免一些地方政府及其领导人违反法定程序,随意干预和变更规划,昨天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初审的《城乡规划法》(草案)中规定,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禁止擅自修改。
立法要点
草案新增规定,城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除了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城乡规划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且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需要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村庄规划报审前需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对于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未及时公布,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举行听证会,草案规定对直接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倩茹/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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