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尽管中国首个金融期货产品——沪深300指数期货的推出时间并不明确,但期货公司间争夺客户资源的大战已经开始,据业内人士预计,未来半年,客户争夺大战将愈演愈烈。
中国证监会日前正式发布了《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及《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
这些文件对期货公司、证券公司具体参与股指期货的情况进行了规范。《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股指期货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对“基金参与模式”进行了调整,新的《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基金公司应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确定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的交易结算模式。
从目前可能的情况来看,资金实力雄厚、风险管理经验丰富、运作规范的期货公司可以成为全面结算会员,一部分资质良好的期货公司可以成为交易结算会员,还有一部分小型期货公司只能拥有经纪业务资格参与股指期货;证券公司可以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并提供相关服务,但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交割,不得经手客户保证金等;基金公司可以以交易结算会员形式参与,也可以以交易会员身份通过特别结算会员(银行)的形式参与,甚至可以直接以客户身份通过期货公司或者券商介绍经纪人业务(IB)的形式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在这样的框架下,期货公司、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等金融期货市场参与主体都从自身利益出发,打起“小算盘”,展开了客户资源争夺战。例如,目前中国证券市场最大的参与主体——基金公司,倾向于选择抗风险能力强同时又关系较好的特别结算会员(银行),或者控股股东(证券公司)旗下的控股期货公司作为平台。拥有大量客户资源且可以做中间业务的证券公司,一般都会将资源整合到自己旗下或是兄弟关系的期货公司,这样可以一定程度上垄断客户资源。与证券公司有直接利益关系的期货公司可以充分享受到前两项可能带来的巨大利益;其余的期货公司只能通过做大做强自身,吸引客户资源。
期货公司的客户资源争夺战,将在股指期货正式推出之后大规模上演。但笔者认为,真正客户资源的争夺将发生在IB业务证券公司、相关基金公司、相关期货公司现有资源之外的范围。例如:加强与其余券商的交流,为一些小型、不能进行IB业务的券商客户进行课程辅导;发展个人介绍业务,由证券市场客户资源多的人士介绍客户到资质较好的期货公司进行股指期货交易;开发证券市场中长期存在的私募基金等。
综上所述,对于所有的期货公司而言,对股指期货市场份额的占有目前尚未排定座次,客户资源的争夺将在未来半年愈演愈烈。如何通过股指期货的上市做大做强,值得所有期货公司思考。
(作者单位:大陆期货)
金融期货交易所会员分为交易会员和结算会员。交易会员只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自营业务或代理客户从事金融期货交易(分为自营会员和经纪会员),但不具备直接与交易所进行结算的资格。
结算会员,按照业务范围又分为交易结算会员、全面结算会员和特别结算会员。其中,交易结算会员只允许为自营或自己的经纪业务办理结算交割业务;全面结算会员则可为自营、自己的经纪业务或交易会员的期货业务(经纪、自营)办理结算交割;而特别结算会员没有自营业务,因而专为交易会员的经纪或自营业务办理结算交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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