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记者王大鹏)强制超标、超总量排污的企业将不得以保守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公开四大类环境信息,环保部门也将主动公开各类环境信息。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昨日宣布,《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将从200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这是继国务院颁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后,政府部门发布的第一部有关信息公开的部门规章,也是第一部有关环境信息公开的综合性部门规章。《办法》要求环保部门必须在环境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便民的方式公开政府环境信息。属于强制性公开环境信息的企业,应当在环保部门公布企业名单后30日内,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对于不按照规定公开环境信息的行为,环保部门将被追究责任,企业将被罚款;公众认为环保部门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