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了21年的全民普法应向更高阶段迈进。这个阶段一个重要评价标准是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运用。
目前,全国共有8000多个政府法律顾问团。这表明,一些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已主动接受法律的约束,把学法与用法结合起来。
毋庸置疑,伴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法律在我国经济、政治、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今天谈普法,不是让人读几本法律书和参加法律考试那么简单。一个已经开展了21年的全民普法活动,应该向一个更高的阶段和层次迈进。这个阶段的一个重要标志和评价标准,就是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运用。社会应该追求这样的“用法”境界:不管是执政者,还是普通民众,所有社会成员都自愿接受法律的约束。就像法国思想家卢梭说的那样,“不论是我或任何人都不能摆脱法律的光荣的束缚。这是一种温和而有益的束缚,即使是最骄傲的人,也同样会驯顺地受这种束缚。”
依法治国的关键是“依法治官”、“依法治权”。同理,普法的关键,在于官员和公务员自觉接受法律的“束缚”,依法行使公共权力。“研究问题先学法、制定决策遵循法、解决问题依照法”,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在处理社会矛盾、推出新举措时,头脑里要有法治这根弦,要三思而后行。如果公务员一边参加法律考试,一边作出违法的决策,那么再好的学法制度,也只是个摆设。公务员在行使公共权力时,要充分发扬民主,运用法律手段,提高依法管理社会事务的能力。各级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以身作则,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
近年来,随着法治知识的普及,社会成员的民主意识、权利意识增强。一些公民开始对司空见惯的不法行为“开火”,为了几毛钱、几元钱“叫板”垄断部门的公益诉讼时有发生。这是一种好的现象:民众在合法渠道内提出利益诉求,运用法律手段来处理纠纷。需要提醒的是,公民在维权的过程中,也不能“摆脱法律的光荣束缚”。法律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体,公民既享有权利,也履行义务。公民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要用合法的手段和渠道。法律生命在于经验,不是逻辑。法律只有在社会生活中得到运用才有生命力。随着“五五”普法的顺利开局,社会管理者和民众用法状况的提升,整个社会管理的法治化水平将大大提高,公民权利和自由将得到更加切实的保障,秩序与民主将得到更有效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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