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4月25日讯因购买了“超售”机票未能登机的乘客肖某起诉了航空公司。今天,北京市朝阳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肖某胜诉,获得与购票费用等额的1300元赔偿。法院还向民航总局和被告南方航空公司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对航班“超售”行为予以规范。
法院认为,从社会知晓度来看,机票“超售”引入我国时间较短,没有在公众中形成广泛认知,因此应当向旅客进行全面而充分的告知。被告对航班延误具有可归责的事由,构成合同履行迟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未尽到经营者的告知义务,损害了航空客运合同中旅客的知情权。
法院在对民航总局的司法建议中说,民航总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应承担起制定规则的责任。尽快制定航空客运机票超售的规章制度并指导航空运输企业适用。
(刘晓鹏 石 岩)
·新闻背景·
“超售”是指航空公司超过航班实际座位数过量销售机票。在航空旅客运输中,因机票可以先行预定并且允许转签、改签,所以如有乘客订票后放弃购买或者改乘其他航班,就有可能出现航班座位空出。国内航空公司“超售”学自国外,但规则及事后补救措施与国外并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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