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公司被判赔1300元据新华社北京4月25日电(记者李京华)北京市一市民因购买一张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超售机票却未能及时登机,于是将这家航空公司告上法庭,25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航空公司给付这名消费者违约赔偿金1300元。
2006年7月21日,肖某某以1300元的价格购买一张当日20时10分飞往广州的CZ3112号航班七折机票。在办理登机手续时,因肖某某的机票为超售票,此时航班已满员,肖无法乘坐。之后,南航地面服务工作人员安排肖转签至南航公司CZ3110号航班头等舱(机票价格为2300元)。当日22时39分,在延误近3个小时后,肖乘坐CZ3110号航班头等舱离港。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航空承运人作为超售行为的实施者,应当向旅客进行全面而充分的告知。要查看超售规则,必须进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的网页,再通过两级点击方可进行。此种告知方式,欠缺普及性和明确性。即使存在《航空旅行指南》的超售说明,也不能免除被告对原告的告知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