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色情在新技术浪潮掩护下飞速发展,给监管部门和司法实践带来了新挑战。
从互联网诞生的第一天开始,网络色情就没有停止过更新技术的脚步。从插件技术到p2p技术,从搜索技术到博客,几乎每一次都有色情的身影。
2004年,国家14个部委史无前例地联手打击色情网站,这本身就说明了网络色情的广泛程度以及受关注程度。而从今年4月开始,国家10个部委又联合开展打击网络淫秽色情专项行动。可以说,政府禁绝网络色情的态度严厉,力度强大。但不可忽视的是,相比网络色情的飞速发展,旧有的管制方式已渐渐落后于形势,相关法律法规也陷入捉襟见肘的困境。
有一种观点认为,针对网络色情的泛滥,我国缺的是一部专门的法律,因此,立法是当务之急,也是有效解决网络色情的最好办法。
但笔者认为,正式法律的出台需要较长的时间,而互联网的变化可以说是日新月异,因此,控制网络色情,仅靠出台法律是不够的,必须依靠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还有是直接监管部门及国务院有关部委针对具体情况制定的部门规章。这是因为,抽象行政行为的形成具有普遍的社会意识力,能对网络行为者的意识产生一定的影响,至少可以让网络行为者在脑海中有一面镜子,知道自己的所作所为有法规制度管束,网络社会并不是一个可以肆意妄为的空间。
近年来,我国针对网络有害信息尤其是色情信息出台了不少具体的部门规章。如信息产业部在2004年6月发布《关于规范信息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就要求在互联网、手机等新兴信息传播载体迅速兴起时,依法加强市场管理,规范信息通信服务行为,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信息服务的短信息内容提供企业进行清理,并规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代收信息费的行为,遏制有害信息的传播,等等。
毫无疑问,这些法规规章对于遏制网络色情的泛滥起到了不可抹杀的作用,也部分解决了实践中遇到的操作难题。
但是,网络世界千变万化,网络信息的传播也往往超乎人们的想象,因此,应当适时关注网络社会的演进,对有害网络信息的传播及时出台管制的规则和制度。惟有如此,围剿网络色情才不会常常陷入法规滞后的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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