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4月25日讯 记者陈丽平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提出,修订动物防疫法,应建立因强制免疫应激死亡畜禽的补偿制度。
在审议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时,农委认为,现行动物防疫法的一些规定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防控动物疫病的需要,修订动物防疫法是有必要的。
农委认为,修订草案还存在一些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的地方:
一是应建立因强制免疫应激死亡畜禽的补偿制度。动物防疫重点在基层,难点在散养动物,做好散养动物防疫对防疫工作全局具有十分重要作用。修订草案对包括家庭散养的动物饲养防疫作了具体规定。但是,目前由于缺乏对因强制免疫应激死亡畜禽的补偿制度,一定程序上影响了散养农户免疫的积极性,给防疫工作带来隐患。因此,建议修订草案建立对因强制免疫应激死亡畜禽的补偿机制,以调动养殖者免疫积极性。
二是建立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制度。动物疫病风险评估是提高动物防疫科学性的重要措施。许多国家将动物疫病风险评估作为一项重要的技术壁垒措施,用以保护本国的畜禽产品市场。近年来在畜禽产品国际贸易中,我国一些畜禽产品的进口国不断要求我国建立健全动物疫病风险评估法律制度,并出具动物疫病风险评估报告。因此,建议建立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制度,以提高我国动物防疫措施的科学性,促进我国畜禽产品出口。
三是明确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法定条件和程序。为提高动物饲养场、动物产品加工经营等场所的动物防疫水平,修订草案设立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这一行政许可制度,但对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发放的条件、程序等未做明确规定,不利于维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建议修订草案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完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发放条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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