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出台
本报北京4月25日讯记者郄建荣继国务院颁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后,第一个部委信息公开办法日前出台,这个办法就是国家环保总局颁布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潘岳说,办法要求各级环保部门公开环保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等17类政府环境信息;强制超标、超总量排污的企业公开4大类环境信息。
办法要求环保部门必须在环境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便民的方式公开政府环境信息,在15个工作日内对公众获取信息申请作出答复。属于强制性公开环境信息的企业,应当在环保部门公布企业名单后30日内,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办法还规定了环境信息公开的责任。
据悉,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办法不仅是我国政府部门发布的第一部有关信息公开的规范性文件,也是第一部有关环境信息公开的综合性部门规章。办法将从200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