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一些地方脱离实际,盲目扩大城市建设规模,贪大求洋,急功近利,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的现象屡见不鲜,对此,正在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审议的,城乡规划法草案规定了严厉的禁止性条款。
草案规定,地方政府对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降级、撤职处分。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金烈说:“原来没有这个硬性规定,哪个开发商给的钱多就那么干了。(现在)在法律上做了硬性规定,人大就可以根据这个条例去监督啊,如果违反法律的话就要追究责任啊。”
为严防政府某些领导人或者建设单位随意变更规划,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城乡规划法草案,要求城乡规划经批准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予以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查阅已经公布的城乡规划。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城乡规划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政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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