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院副院长卫彦明
25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了2006年以来本市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情况,同时公布了去年审理的七大知识产权案件。市高院副院长卫彦明表示,本市法院在知产案件审理方面,将试行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统一由知识产权审判庭或专业合议庭审理的“三合一”审判模式。卫彦明表示,“三和一”模式将首先在开发区法院试行。1
2006年天津市七大知识产权案件
非法复制微软软件案
被告人陈富强于2002年1月至4月间,在未经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让被告人吴军为其非法复制Microsoft SQLServer2000数据库软件。
北辰区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陈富强有期徒刑10个月。
非法制造普兰娜商标案
被告人张欣是天津市雪薇化妆品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2004年9月,被告单位天津雪薇公司和被告人张欣明知“PULANNA”(普兰娜)是天津某公司的注册商标,仍接受波兰公司的委托,加工带有该商标的化妆品包装盒25万个。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张欣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米大全假冒药物商标案
2003年8月至2005年1月,被告人米大全非法为他人加工生产了假冒他人商标的各种药品近15万盒。塘沽区人民法院判处米大全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力盟公司专利侵权案
2003年1月1日,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岛野株式会社“自行车后拨链器”外观设计专利。宁波力盟机械有限公司也生产了类似的“后拨链器”。法院判令力盟机械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与岛野株式会社的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相近似的产品,并赔偿对方5万元。
天津中信商标侵权案
2005年12月20日,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信集团)起诉天津中信在武清区“中信广场”招商销售中心的广告中使用了“中信”的注册商标。法院判令天津中信立即停止对中信集团的侵权行为,向中信集团道歉,并赔偿8万元人民币。
金庸著作权侵权案
本市博识书店和艺苑书刊经营部销售的《金庸作品集》经鉴定为盗用广州出版社名称和出版前缀号的非法出版物。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销售《金庸作品集》及其中任意单一作品;艺苑书刊经营部赔偿广州出版社经济损失8万元。
PUMA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2004年5月,被告五常市对外贸易总公司代理他人向天津海关申报出口的货物中,被查验出非法使用“PUMA”商标的运动鞋5925双。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五常市对外贸易总公司赔偿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人民币。前一页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