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劳动预备制度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5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招收以初中毕业生为主要对象的劳动预备制培训招生工作,现将2007年具体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实施目的和意义
从2000年起,全面实施劳动预备制度以来,我市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充分利用现有的教育培训资源,为社会培养了一大批生产第一线紧缺的技能型人才,同时维护了社会稳定。
二、招生工作安排
(一)各招生学校在组织招生报名工作时,对参加高级中等学校升学考试的学生,应在其落榜后方可招收。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学员应到《北京市2007年劳动预备制培训招生简章》(见附件)所公布的学校,领取并填写“报名登记表”,于8月31日前由招生学校向被录取考生发出“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全市不做统一要求)。
(二)各招生学校录取结束填写“劳动预备制培训录取新生名单”一式三份,交区、县劳动保障局审核后,于9月10日前到市劳动保障局职业技能培训处办理备案手续。逾期不备案的,不享受劳动预备制经费补助。
(三)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后,各招生学校要认真组织新生报到工作,并于9月底前按时开学。
三、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劳动保障局要按照《北京市2007年劳动预备制培训招生简章》公布的内容,指导学校进行招生宣传,协助学校做好劳动预备制招生工作。
(二)招生学校要严格执行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和纪律,按规定的时间、范围、程序与核定的专业、人数参加招生工作。未经确认的学校,不得擅自招收劳动预备制学员。已被各类高级中等学校正式录取的学生不得纳入劳动预备制培训招生范围。
(三)招生学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招生规模及违规截留生源;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标准收费;不得联合办学或在校外办班;不得随意扩大招生的区域和专业范围。
(四)市劳动保障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劳动预备制培训招生的管理,加大对违规学校的查处力度,检查、纠正违规招生行为。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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