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自建房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给职工是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由职能部门予以纠正:或补齐差价,或收回住房,以减少国家财产损失,而不是由税务部门来征税
广东省财政、地税部门日前联合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员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一些企事业单位将自建住房以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销售给职工的,对购房职工征收差价部分个人所得税。
税务部门征收单位自建房差价税的做法实有变相纵容福利分房之嫌。
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单位自建房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给职工是违法违规行为。对于这种变相的福利分房,本应当由职能部门予以纠正,或补齐差价,或收回住房,以减少国家财产损失,而不是由税务部门来征税。
税务部门征收了差价税后,违法的购房行为并不会因此合法化,征税之后仍要补上差价。可如此一来,自建房差价税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和依据,即便征收了也要退还给职工,因为存在差价是征收差价税的前提,因此,差价税本身存在难以克服的矛盾。事实上,对违法行为产生的收益是不能以税收手段来调节的,它应该通过行政或法律手段来解决,否则便会陷入自相矛盾之中。
假定这一政策得以实施,可以预想,在自建房差价与缴税之间,一些单位和职工肯定选择后者,因为差价税所征的税额不可能高过差价本身,这就给一些单位福利分房以可趁之机——以极低的价格“福利分房”,大不了被发现后缴纳一笔“差价税”,即使如此还是有赚头。在这种政策和思维的“引导”下,福利分房之风势必再度蔓延,最终受损的是国家财产和社会的公平。因为从目前来看,有资格自建房的都是一些财力雄厚的国有企业和单位。
事实上,当前虽然有一些单位存在变相“福利分房”行为,但都遮遮掩掩,不敢暴露在阳光之下,因为政策不允许,名不正、言不顺。如果变相“福利分房”披上完税的合法外衣,无疑给那些违规的单位吃了一颗定心丸,在心理上得到了这样的抚慰,在面对全社会对其“滥发福利”的质疑时,可以拿出税务部门的正规发票,理直气壮地告诉人们“我已交了税了”。而一些单位有了一纸“通知”的保护,更可以大肆“福利分房”。
值得忧虑的是,从前段时间引发争议的“择校费”征税到如今的自建房差价税,税务部门对一些违法违规行为存在“征税”冲动和倾向。无数事实证明,征税不是万能的,对那些明显违法的行为实施征税以期整改的举动无异于饮鸩止渴,更无益于社会公平。(孙瑞灼)(来源:国际金融报)
(责任编辑:赵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