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关于促进就业的信贷政策
有些建议界定自主创业人员的概念,明确将大学毕业生纳入到资助创业人员的范围之内。
对自主创业人员的信贷支持,应适度放宽、加大,建议草案作出更为具体、可操作的规定。
有的建议第十八条修改为:国家实行有利于就业的信贷政策,鼓励金融服务机构改进金融服务,支持增加就业,对自主创业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国家控股的商业银行每年发放的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不低于当年发放贷款总量的5%,促进下岗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退役军人、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再就业小额贷款的利息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修改理由为:自2002年以来,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始终是再就业政策实施中的热点、难点。主要原因是由于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小、数量多、成本大,各商业银行不愿意开展这项业务。因此,应在就业促进法中明确国有控股商业银行的社会责任。
有的认为,目前我国多数银行已完全企业化运营,我国的金融政策也偏紧,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对自主创业人员的政策性信贷扶持空间很小,远远不够。建议对自主创业人员进行政策性信贷扶持以外,草案应允许引入民间资金为自主创业人员提供信贷,这种模式被东南亚一些国家的实践已经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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