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关于残疾人就业
有的认为,政府应加大对残疾人的扶持力度,承担起给他们安排工作的责任,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在安置残疾人就业方面做的比较差,这些企业有大量适合残疾人的岗位,但招工时不愿安排残疾人。
有的提出,随着市场经济的成熟,我国的残疾人福利企业等各基层面临严峻的挑战,许多残疾人其实已经完成了为福利企业积累和节约资本的使命,现在名义上仍在岗位,但实际却已经下岗,继续替企业减免税收。建议草案对残疾人就业作出进一步的规定。
有的提出,对残疾人就业的监督机制存在问题。国家的法律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聘用残疾人的比例达不到要求,要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事业单位,就业保障金是由国家财政拨款中拨付的,没有对管理层构成任何压力,事业单位只管每年交保障金,而对残疾人就业可以不闻不问。在企业,虽然迫于成本核算聘用一些残疾人,但是招聘的多数是一些技术要求和收入都很低的岗位,可以用较少的开支达到国家规定的比例。这样,就构成了高学历残疾人事业单位进不去,企业单位不想用的尴尬局面。
有的认为,国家要求按人员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对不同行业的企业不公平,劳动密集型企业和服务业企业用人多收益却不高,而一些行业特别是高科技企业用人少收益却很高,这种按人员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方法一定程度上反而加重了劳动密集型企业和服务业企业的负担,因此建议应按收益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更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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