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26日经过表决,对《上海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做出修改,首次以立法形式,对构成性骚扰的5种具体形式作出界定。修改后的《办法》第32条规定:“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
新华网上海4月26日电(记者季明)上海市人大常委会26日经过表决,决定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作出修改。
其中首次以立法形式,对构成性骚扰的5种具体形式作出界定。
26日修改后的《办法》第32条规定:“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沈国明说,2005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首次增设了“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条文,但这只是作为一条禁止性的宣言写入法律,在实践中的操作性不强。在地方立法中对性骚扰具体形式进行界定,有助于对国家法律形成补充,增强了法律法规的有效性,真正体现了对妇女权益的保障。
根据修改后的《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46条,受到性骚扰的妇女,可以依法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评论:防止性骚扰 治本之策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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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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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 |
是的,时代不同了,男性和女性一样,在遇到来自强势的骚扰时也需要被立法保护,因此性骚扰立法也要照顾男性的需要。 |
不需要,和男性相比,女性仍然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她们更容易遭受强势的骚扰,因此应该在立法对她们照顾。 | |
(责任编辑:梅智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