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升镇一村民吴某被人雇请去捕鱼,不料被一条鱼撞倒导致昏迷,进而引发伤残。昨日,经过中山市法律援助处两位律师近9个月的努力,原告吴某终于接到了中山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鱼塘主黄某赔偿吴某3.6万多元人民币的人身损害赔偿。
2005年7月22日,当事人吴某经李某介绍来到了中山市小榄镇绩西村的一口鱼塘为塘主黄某捕鱼。在捕鱼过程中,一条突然跃起的鲩鱼(约3斤重)撞到其右侧颈部及腮处,致使吴某当场晕倒掉进鱼塘,被工友救起后送往医院。医院诊断为“多发性脑梗塞及脑动脉炎”。吴某住院15天,花去费用10522元人民币。
吴某曾多次向塘主黄某要求支付医疗费用和赔偿损失,但黄某一直置之不理。吴某终因没钱治疗只好提前出院,导致其至今行动不能自理。无奈之中,吴某来到东升镇益隆村法律服务室求助。中山市法律援助处指派两名公职律师为其提供援助,把鱼塘主黄某和李某告上法庭,要求黄某赔偿医疗费用和支付经济损失共计10万余元。
法援律师还申请了司法鉴定,鉴定书指出:吴某被尾鱼撞向右侧颈部间接导致偏瘫(左上肢肌力3级,左下肢肌力4级),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 4.6.1c项,评定为VI级(六级)伤残。
去年该案件在中山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双方争议的焦点为原告吴某,被告鱼塘主黄某、李某之间系何种法律关系?法援律师认为,吴某与鱼塘主黄某之间已经形成雇佣关系,因此,黄某应该对吴某的损伤负责。黄某则辩称,吴某并不是他所雇佣,他只是花310元雇请李某到鱼塘里捕鱼,李某再雇佣吴某,因此他与原告不存在雇佣关系。
中山市人民法院历经数月的调查取证后认为,包括吴某在内的6人接受黄某的指示和安排到其鱼塘捕鱼,工具由被告黄某从李某处租用而来,黄某直接向他们支付报酬,因此原告吴某与被告黄某之间构成雇佣关系。法院一审判决黄某支付人身损害赔偿费36530.01元给原告吴某。(记者邱锐泉 通讯员关力军 林家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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