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只因为修车人没有修好自己的三轮车,李某便上前用摊位上的打气筒将对方打成重伤并致残。
今天记者获悉,延庆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判令其赔偿伤者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16.8万余元。
2006年10月初,李某两次来到苏某的自行车修理摊上修三轮车,但都没有修好。几天后,李某来到苏某的修车摊前质问苏某,为此二人发生口角并互殴。被他人劝开后,李某又从苏某的修车摊上拿起打气筒,猛打苏某的左肋部,致其脾破裂并被摘除、肋骨骨折。
经鉴定,苏某身体所受损伤为重伤,构成八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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