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四川省绵阳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绵阳高新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董事长兼总裁王勇贪污受贿案近日宣判。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王勇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
刚满38岁的王勇是经济学、管理学双科博士后,曾担任中国嘉陵集团总裁助理、四川省经济发展学会副会长、绵阳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等职务,2003年6月起,担任注册资本达7600多万元的绵阳高新发展公司董事长兼总裁。
据检察机关指控,2003年6月,担任绵阳市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王勇,以帮助鼎天集团代办保险中介机构为名,收受该集团负责人贿赂30万元。在王勇的帮助下,“ST鼎天”顺利地被绵阳高新控股公司收购。检察机关还指控,2004年2月至2005年5月期间,王勇要求其3家下属公司共同出资组建保险控股有限公司,并安排人以“咨询费”名义,向其姨姐支付36万元。随后,王勇的姨姐将36万元中的32.5万元转给王勇的妻子。
绵阳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检察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一审宣判后,王勇表示将上诉。(王丽)(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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