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保总局正式公布了《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方案。消息传出,引起社会公众的普遍关注。
这个《办法》对于推动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对于推动政府职能改革,乃至对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这一意义首先在于,赋予了社会公众更多的环保知情权和环保参与权。人们还记得,几年前北京圆明园改造工程曾引发的环保争论,以及由此为发端的环保听证制度从无到有的建立。正是从那时开始,人们强烈地感受到,公众的参与是环保工作最有力的因素之一,是解决中国环境问题必经之途。没有公众的参与、监督,没有亿万老百姓的共同努力,仅仅靠主管部门的行政力量,靠着几场“环保风暴”,不足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其次需要认识到的是,在公众了解了充分的信息,在更广泛的范围和更深刻的层次上参与到环保工作之中去的时候,各级政府、有关企业不能不承受更大的环保压力。
如果说,过去有许多事情可以不透明,可以“暗箱操作”,甚至可以欺上瞒下、胡作非为,那么,有了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之后,与环保有关的事情就要按规矩来了。什么事情可做,做到什么程度,取得了什么成效;什么事情不可以做,发生了什么问题,问题的严重性到了何种地步,都要有一个明确的交待。如此,各级政府必然会努力提高自己的工作水平,更加认真负责。企业也必然会不断提高环保意识,加大环保投入,自觉地将自己的环保工作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到那时,环保工作必将迈上一个新台阶,出现一个新局面。
环保总局搞的这个《办法》说起来也不是什么别出心裁,按照国务院颁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务公开是对各级政府工作的一个基本要求。环保总局不过是先行了一步,起了个带头作用。然而,这个头可不是那么好带的。“木秀于林,风必摧之”,环保总局能够公开信息,别的部门能不能同样公开自己管辖范围内的信息?如果做不到,或者不想去做,人家会不会认为环保总局没事找事呢?还有,在政企分离的条件下,企业的环保信息究竟是自愿公开,还是强制性公开,环保总局的话能在多大程度上管用,这是人们很想知道的。但无论如何,比起其他难题来,能够沿着正确的方向迈出一步,总比墨守成规不作为要好。环保信息还是先公开了再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