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部杨军同志致信本报说
:我是一名副团职军官,今年可能转业。请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在安置地点上有哪些具体规定?
本报约请沈阳军区辽阳法律顾问处律师陈朝阳、傅德南答复如下:
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16、18、19、20条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选择以下安置地点:一、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二、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四、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转业的,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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