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外合作食品公司原人事助理利用职务便利冒领和骗领员工医疗保险费。日前,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法院判决,被告人周某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300元。
经审理查明,2005年10月至2006年7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担任北京某食品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中外合作经营公司)人事助理之职,她利用负责医疗保险工作的便利,将给多名员工办理的基本医疗保险专用磁卡私自扣押,并多次从银行自动取款机上支取医保卡内的现金,共计人民币15000元,据为己有。2006年7月28日,周某被所在公司停止职务后,未移交原任职公司基本医疗保险专用磁卡签领单,并采取加盖伪造的原公司印章,假冒公司有关人员签字的手段,于2006年9月12日从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河北分中心骗领出原公司多名员工基本医疗保险专用磁卡,并于当日通过银行自动取款机提取卡内现金,共计人民币3300元,据为己有。案发后,周某被抓获归案,赃款已由其家属全部退还,并发还被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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