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过最佳出口 比经济路线多出0.7公里 乘客要求赔偿千元———
本报讯 因出租车绕远,乘客肖先生将出租汽车公司告上法庭。记者今天获悉,二中院终审判决出租汽车公司退还其2元车费。
2006年3月4日晚,肖先生从宣武区国华餐厅斜对面乘坐出租车到丰台角门美廉美超市,行程5.8公里,等候3分58秒,车费18元。
交纳车费后,肖先生以司机绕路多行驶为由投诉至市交通执法总队,该队做出处罚决定,认定司机因业务不熟练,错过最佳出口,比最佳经济路线多出0.7公里,此行为构成不规范服务,决定给予司机个人警告并处以100元罚款。
后肖先生起诉至法院称,上车后自己向司机讲明了行驶路线,司机确认后开始驾车行驶。但比正常行驶绕行了近1公里。故要求出租汽车公司在十家以上媒体上公开道歉,退还多收的2元乘车费用,赔偿交通费、误工费1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出租汽车司机行为构成不规范服务,故出租车所属公司应退还因司机绕行多收取的车费。而肖先生关于交通费及误工损失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其要求出租汽车公司公开赔礼道歉,缺乏法律依据。
据此,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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