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李杉 通讯员赵永清颜蔚华)昨日,记者从广东省地税局获悉,全省从2007年4月28日起开始征收2007年度车船税税款。此外,全省车船税具体适用税额出台,每位车主交纳的税款每年增加了两三百元。
税额幅度上限提高了一倍多
据介绍,国务院将《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进行了合并修订,新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各类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人统一征收车船税。
《条例》从2007年1月1日起开征车船税。
与原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船使用税相比,原有税额幅度的下限不变,上限提高一倍多,征税范围扩大,减免税范围收窄,取消了困难减免。原大部分免税车辆包括行政事业单位自用车辆均纳入征税范围。同时,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成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
车船纳税期限从每年一月始
据相关负责人介绍,按照规定,在广东省境内依法应当在公安、交通、农业、军事、海事等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包括从香港、澳门进入广东省境内行驶并依法登记的机动车船),应当依法缴纳车船税。在机场、港口及其他企业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并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应当依法缴纳车船税。
此外,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车船税实行按年征收,一次缴纳,纳税期限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方便纳税人,对于除拖拉机、军队武警专用车辆、警用车辆、外交车辆以外的机动车,纳税人如果没有缴税,应当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计算缴纳车船税。如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地与车船登记地不一致时,纳税人在购买保险前,必须先在车船登记地缴纳车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