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场安全不可小视 IC 供图
金报讯 (通讯员 戴建平记者沈嘉)前两天,带小孩看病的市民庞先生把车停到了江东区某医院的停车场内,同时付了3元管理费;谁知取车的时候,庞先生发现车门已被撬开,车内现金加物品共损失了6000余元。庞先生和停车场物业因赔偿问题发生了纠纷,向工商12315进行求助。
消费者、停车场各执一词
庞先生认为:我付了3元的停车费,停车场就有责任看管车辆,造成损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停车场物业则辩称:我们收取的停车费,专指提供车辆停放场地费用,我们并不存在车辆保管责任。
新河工商所12315调解员调查认为,这个问题处理上目前还很难定性,目前双方在这个问题上最好还是通过协商解决。
《消法》、《合同法》各站一边
新河工商所12315调解员:在车辆受损,停车场是否有责任这个问题上,可以说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车主方面的依据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法》第七条明确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不过,停车场方面也可以拿出《合同法》,因为很多收费停车场都打出了“请妥善停放您的爱车,本停车场只提供场地,不负保管责任”,这就相当于同车主进行了事先约定。
据了解,随着私家车的保有量越来越多,现在这样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广大读者对此有什么看法,欢迎今天13:00-15:00拨打热线电话0574-87252456参与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