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7月份,市民马某的一部本田车在单位停车场内被盗,遂起诉丹田物业管理公司。
近日,此案二审判决丹田物业承担50%责任,赔偿马某车辆损失31680元。
马某是珠海永案会计师事务所员工,去年7月6日晚7时许,马某发现她停在丹田地面停车场的一部本田小轿车被盗,随即报警并通知保险公司,此案一直未侦破,保险公司赔偿盗抢险89600元给马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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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洲区法院一审认为,马某与丹田公司地面停车场的物业管理合同依法成立,丹田公司有义务保障马某的财产安全,应承担30%赔偿责任。马某的本田车原价近30万元,算上折旧率,须赔偿马某40154元。
但马某和丹田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双双上诉至珠海中院。珠海中院认为,在丹田公司保安管理规范中,规定对驶出停车场的车辆仔细核对,若有疑问应上前询问,以防不法分子盗车,丹田公司未尽到保管义务,须承担50%的责任,但近年来车辆价格大幅下降,赔偿金额应将之考虑在内。据此,珠海中院判决丹田公司赔偿马某车辆损失31680元。(记者徐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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