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广东省设立的港澳资旅行社试点经营广东省居民赴港澳团队旅游的通知
旅发〔2007〕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2006年6月公布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补充协议三》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补充协议三》,做出了“允许在广东省的香港、澳门独资或合资旅行社,申请试点经营广东省居民(具有广东省正式户籍的居民)前往香港、澳门的团队旅游业务”的安排。
一、试点范围
1.试点经营的企业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简称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简称澳门)的旅游经营者,在广东省内投资设立的独资或合资旅行社(简称港澳资旅行社),不包括在内地其他地区设立的港澳资旅行社,或其在广东省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2.取得试点经营资格的港澳资旅行社,只能组织具有广东省正式户籍的居民(简称广东省居民)赴香港、澳门地区团队旅游。
二、港澳资旅行社申请试点经营的条件
1.注册地在广东省内;
2.取得国际旅行社资格满一年;
3.在同类企业中,经营入境旅游业务业绩突出;
4.经营期间无重大违法行为和重大服务质量问题。
三、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试点经营的港澳资旅行社,应当向广东省旅游局提出申请书;广东省旅游局对申请人是否符合试点经营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报国家旅游局。
2.国家旅游局根据符合《CEPA补充协议三》的原则,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批准的,还应当说明理由。
3.被批准试点经营的港澳资旅行社,在向国家旅游局交纳质量保证金100万元后,由国家旅游局换发变更经营范围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取得试点经营资格的港澳资旅行社,持换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的变更手续。
4.国家旅游局将取得试点经营资格的港澳资旅行社(简称港澳资组团社)名单予以公布。
四、试点经营要求
1.港澳资组团社应当为广东省居民赴香港、澳门旅游团队安排专职领队。领队在带团时,应当佩戴领队证,并遵守《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的规定。
2.港澳资组团社组织的赴港澳旅游团队,应当凭《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及《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团队名单表》(简称《名单表》),从指定的口岸整团出入境。
3.港澳资组团社应当在出团前将《名单表》交广东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经审核的《名单表》不得增加赴港澳旅游团队人员;如出团时赴港澳旅游团队人员减少,内地、香港、澳门的查验机关应分别在《名单表》上注明。
4.赴港澳旅游团队出境前已确定分团入境的,港澳资组团社应当事先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或者省级公安边防部门备案。赴港澳旅游团队出境后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分团入境的,领队应当及时通知港澳资组团社,港澳资组团社应当立即向有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或者省级公安边防部门备案;自行返回的旅游者,应当持《名单表》复印件办理入境手续。
5.港澳资组团社经营广东省居民赴港澳团队旅游业务,应当与旅游者订立书面旅游合同。
旅游合同应当包括旅游起止时间、行程路线、价格、食宿、交通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旅游合同由港澳资组团社和旅游者各持一份。
6.港澳资组团社应当在经香港、澳门旅游部门或行业协会推荐的接待内地旅游团队的香港、澳门旅行社范围内,选择接待赴港澳旅游团队的旅行社(以下简称接待社),并与之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港澳资组团社与接待社订立的合同,应当报广东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7.港澳资组团社不能组织其它地区的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地区旅游;在经营广东省居民赴港澳团队旅游业务时,不得借道香港、澳门,组织包括广东省居民在内的内地居民前往其他国家或地区旅游。
8.违反上述经营要求规定的,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名单表》由国家旅游局制定格式并统一印制,港澳资组团社向广东省旅游局申领。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
二○○七年四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