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银行未尽到审核义务———
本报讯 因开发商销售的是“无证房屋”,赵女士以银行未尽审查义务与开发商恶意串通为由,拒绝继续给付房贷款。
记者今日获悉,朝阳法院日前判决认定购房合同与房贷合同并无从属关系,赵女士应返还给开发商垫付的房款共34万余元。
北京怡景城房地产开发公司诉称,该公司与赵女士于2001年6月签订了购房合同,以7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赵女士一套住房。赵女士支付30万元首付后,剩余部分通过银行办理了房贷,房地产公司作为赵女士的保证人。自2004年起,赵女士拒绝还款,致使银行定期从该公司划扣款项。后经仲裁确认,双方所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
赵女士称,原告在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售房,违反了国家规定。此外,银行未尽审核义务,与房地产公司恶意串通,其行为违反了国家规定,贷款合同应属无效。
经审理朝阳法院认为,房屋买卖合同虽经仲裁裁决无效,但房贷合同与该合同并无从属关系,赵女士主张的合同无效事由不能成立。判决后,赵女士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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