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7日下午,健力宝集团原总裁张海状告佛山市三水区工商局“健力宝股权变更登记违法”行政诉讼案(见本报2006年7月19日“第六栏”)二审,历时一个半小时便匆匆结束。当庭没有审判。
由于周五下午是佛山中院业务学习时间,所以空空荡荡的法院三楼审判庭里,只有张海一案在开庭,而且与以往不同,或许由于来旁听者较以往少了许多的缘故,当天审判全程法庭的大门始终是大开的,不时有些路过的人伸进头来看看。
2005年12月,张海就佛山市三水区工商局将其名下转让股权进行变更登记一事涉嫌程序违法,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三水工商局实施的该变更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三水区法院于2006年12月11日作出一审判决,维持了佛山市三水区工商局的相关公司股权变更登记的行政行为。
张海不服一审判决,随即向佛山市中院提起上诉。佛山市中院于4月27日进行了首次公开审理。
上诉人张海的代理律师张民及徐玉发坚持认为,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出台的《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司的登记机关为国家工商局和省(含自治区、直辖市)、市(含自治州)、县工商局。大中城市所辖区的工商局(分局)没有公司登记权,不得登记注册公司,故三水区工商局无权进行变更。
而被上诉人三水区工商局的代理人认为,这里有特殊的历史因素。因为,正天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于2002年经原三水市工商局核准登记成立,健力宝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是由1984年经原三水县工商局核准登记设立的企业更名而来。而原三水县在行政区划调整过程中先后被更名为三水市、佛山市三水区。据此,三水区工商局委托代理人认为,原告在法律法规条文理解上存在错误。他表示:“我们是按照省市工商部门的规定进行的,这么多年都是这么做的,怎么可能不合法?”
此次庭审戏剧性一幕出现在审判结束前的半小时,上诉人代理人称其曾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上诉人张海能够出庭,但未获答复,导致张海无法到庭。对此法官当庭表示,行政诉讼程序与民事诉讼近似而不同于刑事诉讼,张海出庭无需向法院申请,张海没有出庭与法院是否答复无关。
另外,上诉人代理人在审判中还要求原健力宝集团投资部负责人曹庭武到庭作证,但上诉人代理人表示,此补充证据没有在法定时间前提交,属于突然袭击,而法官也表示,他们是25日才收到上诉方提交新证人的申请,故本次庭审无法让证人出庭,对于是否有第二次开庭,法官没有作出明确表示。宋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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