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
昨日下午,成都市医药公司有关负责人向记者出示了一份题为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思明法院)民事裁定书,但裁定书加盖的公章却是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厦门中院)的。
不服一审裁定 上诉至厦门中院
昨日下午,记者看到这份题为思明法院民事裁定书载明“(2007)厦民终字第1001号”。该裁定书称:上诉人成都市医药公司因与厦门鱼肝油厂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2007)思民初字第7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成都市医药公司上诉认为,厦门鱼肝油厂起诉提交的一份合同中约定“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所在地法院均为起诉地”。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该约定应认定为无效。因此,本案应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作为本案被告的成都市医药公司,住所地在成都市青羊区,故本案应移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处理。
这份裁定书认为,原、被告双方存在多年的药品购销关系,截至2007年1月,被告尚欠原告货款二十余万元。虽然双方当事人先后对管辖法院有过不同约定,如先前曾约定“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所在地法院均为起诉地”,但在2004年已改为“本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原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故可以认定双方发生争议时,管辖法院约定为“原告住所地”。
最后,该裁定书称:上诉人以双方2002年12月签订的合同中关于“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所在地法院均为起诉地”的约定无效,进而否定双方后来在合同中关于管辖法院的约定,显然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专家:此民事裁定无效
昨日下午,成都市医药公司有关负责人推测这份裁定书有可能由思明法院草拟好后,再交由厦门中院盖章。
记者就此采访了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伍长康。她认为,这种民事裁定书她还第一次见到,类似民事裁定书全国尚属首例。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思明法院和厦门中院都涉嫌严重违背独立审判的基本原则。这份裁定书应当视为无效。
这份民事裁定书到底是怎么出笼的?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本报记者 袁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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