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徐莹波通讯员张蕾蕾)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公室批准,今年一季度,我市又有58家企事业单位将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提高到15%,另有37家企事业单位建立了5%的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至此,我市已有570家企事业单位的近5万多名职工,执行了15%的缴存比例;有447家企事业单位约2.6万名职工建立了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不断完善,我市住房公积金发挥住房保障的作用越来越大,职工月平均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从最初一二十元增加到现在的三百多元。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的提高,增加了职工购、建自住住房的支付能力,加快了职工解决住房困难、改善住房条件的步伐。
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介绍,近三年来,我市每年平均约有9亿元公积金由职工用于住房消费,占全市当年商品房销售总额的三分之一左右。随着实施新的缴存比例,今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积极效应将得到更好地发挥,广大市民靠着手中的公积金,既可以低利率贷款购房,又可以支取公积金还本付息,还可以提前偿还公积金贷款,“舒适住房梦”已经成为可能。
据了解,根据《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我市城区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统一执行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2%的标准;要求缴存比例高于12%(13%—15%)的,经市管委会核定,报自治区批准后可以执行;缴存比例提高到15%后,单位仍有经济承受能力的,还可以建立缴存比例不超过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5%的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补充住房公积金由单位为职工缴交,职工个人不用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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