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李艳 通讯员 杨川实习生唐雯)近日,我省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对高技能人才从培养、选拔、使用、激励、保障等方面作了明确的政策规定。
新政策规定:技工院校在招生、宣传、录取、收费标准、毕业生安置落户、教师职称评定和毕业生待遇等方面,享有与其他中、高等职业院校同等的政策。
新政策还规定:在高技能人才评价上要突破年龄、资历、身份和比例的限制,对符合标准的后备高技能人才要及时进行技能鉴定,对在工作岗位工作多年并具有相应技能水平和实践经验的生产技术骨干,及时开展技能评价,建立新的高技能人才评价机制。企业要对高技能人才在聘任、工资、带薪学习、培训、休假、出国进修等方面,制定相应的鼓励办法,使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等高技能人才与助理工程师、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等相应专业技术人才享受同等待遇;要在企业设立“首席技师”、“高技能人才带头人”等职衔,发掘和产生一批高技能领军人才,设立专门的荣誉称号和享受相应的待遇。对在国家、省、市组织的技能竞赛中获得优胜名次的高技能人才要破格晋升高一级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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