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4月30日讯 记者 李松黄洁5月1日起,新的《北京市实施〈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细则》正式开始实施。因法律缺少明文规定,因此实施细则中并未禁止“返券”的促销方式,但已明确规定“不得利用返券(卡)方式虚假优惠折价等价格欺诈行为开展促销活动”,同时要求所有商家不得在促销时虚报“原价”。
新的实施细则提倡零售商开展明折明扣等能够让消费者得到实惠的促销活动,并禁止其利用返券(卡)方式虚假优惠折价等价格欺诈行为进行促销,以此欺骗、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对于消费者普遍担心的商家一边标着“打折”,一边肆意抬高“原价”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实施细则明确了降价促销商品除了要使用降价标价签或价目表外,还必须如实说明降价原因,如实标明商品的原价和现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和不得收取任何未予以明示的费用。而所谓“原价”,根据规定“是指零售商在本次降价前7天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7天内该商品没有交易,那么就以本次降价前最后的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从而明确了原价的标准。
据北京市商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实施细则在要求商家诚信促销的同时,还提出要加强安全促销,要求商家必须制定促销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预案、交通疏导工作预案、应急处置预案等,防止因促销活动造成公共场所交通拥堵、秩序混乱、疾病传播、人身伤害等不良后果。商务局将和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强化对零售企业的检查,凡发现不规范促销行为将被依法查处并进行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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