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中院坚持“有理推定”化解信访难题
本报通讯员 赵晓华 本报记者 郭毅
熟悉李满江的人都知道:他现在说得最多的词是“满意”,甚至有人戏称“李满江”为“李满意”。
今年2月16日一大早,接连几个月坐着轮椅、留着披肩长发、浑身散发着霉味到处上访的黑龙江省佳木斯某企业工人李满江新理了头发,穿着洁净的衣服,兴冲冲地来到市中级法院,逢人便说:“我的官司赢了,今天我是特地来给法官们拜年,并履行我案结理发的诺言。
几个月前,李满江因为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到处上访申诉,并说:“什么时候案子解决了,我什么时候理发。”对这样的当事人,接访院领导没有采取推、躲的办法,而是从案件质量是否经得起推敲、当事人反映问题是否有理入手,耐心倾听其意见、认真查找原审裁判的症结,并指定专人重新复查了案件。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后,又根据李满江的申请,对其伤残情况重新进行了复核鉴定,并依法判决李满江所在单位给付其赔偿款21万余元。
判后,办案人员多次来到该单位,说服企业领导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
近年来,佳木斯中院转变执法理念,坚持用“原审裁判可能有错误”的思想接待来访当事人,变单一劝返为源头治访,做到“反映问题有道理的必须受理,能当日处理的案件必须当日解决,案件确有问题的必须纠正,因质量问题导致信访责任的法官必须予以追究”,畅通了申诉信访渠道,实现了积案逐渐消化、受案大幅度下降、新收案件即时化解的良性循环。
多年来,该院建立起判后释疑与信访责任倒查相结合,处理信访问题与提高案件质量、改善审判作风相结合的信访工作体制,把住案件质量关,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的发生。为了实现申诉审查快捷回复,该院对信访案件实行繁简分流,即对当事人有多项申诉理由,经初审只要有一项成立就必然引起再审的,对其它理由不再予以审查,以快速启动再审,提高工作效率。落实主审法官和院长对口接待、信访工作日登记周通报、中层干部轮流接访和院长集体接访制度,对信访案件定责任部门、定责任人、定包案领导、定回复期限,实行跟踪督办、限期办结。变当事人上访为院领导下访,提前在电视台公布中院领导到辖区县(市)接访的日期,定期到基层法院接待上访群众,现场解决问题,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对确有问题的案件及时解决或通过再审纠正,保护了上访群众的合法权益;对确属无理缠访申诉、严重影响工作秩序的,果断依法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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