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眼立法征求社会意见四大问题成为热议焦点工作人员在监视电子眼。
本报记者 霍仕明 张国强
今年4月24日,辽宁省政府法制办和辽宁省公安厅联合召开了《辽宁省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草案)》立法听证会。
为了确保听证会的公开性、科学性,辽宁省政府法制办从报名的上百名市民中选取了不同层次和领域的15名听证人员,其中包括法学教授、律师、公安民警、个体业主、自由职业者等。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就是百姓俗称的电子眼,是指利用视频监控技术,对省内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和场所,进行图像采集、传输、存储、显示和管理的综合图像信息处理系统。
在当天召开的听证会上,来自社会各界的十几名代表就草案的各个条款发表了充分的意见。是否侵犯隐私权、个人能否安置电子眼、是否设置能够识别的明显标志、谁有权查看公共图像信息这四大问题成为出席听证会代表们的热议话题。
满城尽是电子眼
目前,国内外不少城市均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建设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以加强城市管理和社会治安防控。
2005年底,辽宁省开展视频监控建设,目前该省初步形成了一张以电子眼为主要手段的人防和技防相结合的现代化治安监控网络。开展监控系统建设以来,该省公安机关在161个金融商业区、211个案件高发区、792个重点交通路口和195个城市出入口新建视频监控点位8781个,利用监控系统直接破获治安、刑事案件2164起,认定处理交通事故243起,有力地促进了平安城市的创建。
由于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建设还存在自成体系、不能实现资源共享、缺乏有效的管理等诸多问题,制约了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在城市管理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作用的充分发挥。
为此,辽宁省从去年下半年开始酝酿通过地方立法,规范和推动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与发展,对于保护该省重点单位、要害部门安全,保障国家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制止和精确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和安全感都有积极意义。
焦点一:是否侵犯公民隐私权
草案第六条规定:“设置、使用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草案中并没有单独涉及公民隐私权问题。
辽宁大学法学教授赵秉贵说,安装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是把双刃剑,一方面它可以对加强社会治安管理、震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发挥积极作用;另一方面,很多公民觉得自己的隐私很可能不时地被暴露。那么,如何平衡公众安全和隐私权的问题十分重要,办法里只字未提“隐私权”的问题,只是提及了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这太笼统。
“从总体上说,无论草案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规定得有多好,安装电子眼也都是对公民隐私权的侵害。但这并不妨碍开展此项工作,因此这是以牺牲公民的部分权利换取社会公共安全。所以,在草案中就最大限度地增加保护公民隐私权的条款。”从事律师工作的夏文林对安装电子眼是否侵犯隐私权如是说。
个体业主郭春伟则认为:“在公共区域和场所安装电子眼并不侵犯隐私权,因为你来到这些公共场所,就是没有电子眼,你的一举一动也会被别人看见,因此不存在侵犯隐私权问题。”
焦点二:个人能否安装电子眼
草案第八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安装电子眼的区域和场所。其中包括金融、邮政、黄金珠宝及贵重商品存储、交易场所等地以及在公众活动聚集场所的通道、出入口等公共区域,包括比赛场馆、娱乐场所、医院、宾馆、酒店、学校、大型商场、网吧、地下人防工程、停车场、新建封闭住宅小区及24小时营业的商业场所等都要安装电子眼。
辽宁大学法学教授康健说:“草案中只规定了哪些应该是安装电子眼的地方,但还应该规定像公共浴室等场所不能安装。”
在听证现场,有两位代表认为个人安装电子眼可以减少丢失车辆、入室盗窃等治安事件的发生。
郭春伟认为普通市民也应该安装电子眼,用来监视自家门前的区域,但必须保证不影响其他人,监视的空间内不会出现第三者,否则也是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
夏文林律师建议:为保证公务活动的公开性和公务员的廉洁性,公务场所包括公务员办公室都应该安装电子眼。
焦点三:是否给电子眼设置明显标识
草案第七条规定:“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采集区域,应当设置能够识别的明显标识。”
对于这一规定,赵秉贵认为,为了使电子眼起到震慑犯罪的作用,可以考虑一部分电子眼不用设置能够识别的明显标识。
来自基层公安工作的邓国富则认为,犯罪分子看见电子眼就像是看见巡逻的民警一样望而生畏,哪怕是一个坏了的摄像头,也会起到震慑犯罪的作用。因此,安装的电子眼还是让人能够看得见为好,这也为警醒犯罪分子、减少发案起到积极作用。
个体业主郭春伟也是赞同为电子眼设置明显标识,他说:“我住的是一个老式小区,虽然小区门口也有门卫,但是没有安装摄像头,今年初,我的本田小轿车在自家楼下丢失了。目前还没有查到任何线索,如果在我们小区内装有摄像头,小偷肯定不敢去偷了。”
焦点四:谁有权查询公共安全信息
草案中,无论是电子眼的安装主体,还是使用主体,都是政府机关,并没有规定普通市民的权利。
“安装电子眼是对公民隐私权的侵害,是以牺牲公众的隐私权为代价换取公共利益的安全。而草案中没有将公民列为电子眼的使用人,是草案的最大缺陷。”多年从事律师工作的夏文林指出。
夏文林还说:“既然安装电子眼是以牺牲公众的隐私权为代价,那么就应该让公民享有查询公共安全信息的权利,当然公民查询公共安全信息应该以有利害关系为前提。”
支持夏文林观点的还有郭春伟,他认为赋予普通百姓“查询权”可以提高效率,否则层层批准后再解决问题就迟了。
听证会结束后,辽宁省政府法制办表示,将根据代表的建议修正草案,然后报省政府批准。
本报沈阳4月30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