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郭晓宇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条例明确规定,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
残疾人就业条例
条例规定,禁止在就业中歧视残疾人。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条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机构编制工作,实行中央统一领导、地方分级管理的体制。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履行管理职责,并对下级机构编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同时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不得干预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不得要求下级人民政府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行政机构。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条例对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的权利与义务作出明确的规定。
条例明确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根据新规定,药品广告中有关药品功能疗效的宣传应当科学准确,不得出现以下八种情形:含有不科学地表达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与其他药品的功效和安全性进行比较的;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包治百病、适应所有症状的;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等内容的;含有明示或者暗示中成药为“天然”药品,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的;含有明示或者暗示该药品为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的;含有明示或暗示服用该药能应付现代紧张生活和升学、考试等需要,能够帮助提高成绩、使精力旺盛、增强竞争力、增高、益智等内容的;其他不科学的用语或者表示,如“最新技术”、“最高科学”、“最先进制法”等。
处方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至2种。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新办法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医疗机构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对违规者,药监部门将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最高3万元的罚款。
本报北京4月30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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