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安康讯(记者张松)昨天,旬阳县法院对“5·6”特大交通事故一案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进行宣判,判决由驾驶员张宏新、肇事车辆合伙人张良田,共同赔偿冯建会等18名受害者及其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17053.44元。
去年5月6日,白河县驾驶员张宏新驾驶一辆依维柯中型客车,行驶至316国道磨沟大桥转弯处时,由于制动失灵导致车辆冲出路面,坠入50多米高的磨沟大桥下,造成7死6受伤、车辆报废的特大交通事故(本报曾报道过)。
事发后,旬阳县检察院以张宏新交通肇事罪向法院提起控诉,冯建会等18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赔各项经济损失129万余元。同年9月21日,旬阳县法院判处张宏新交通肇事罪有期徒刑4年。
昨日下午,旬阳法院开庭审理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法院审理认为张宏新在车辆制动系统有明显故障的情况下仍然拉客营运,紧急情况下临危采取措施不当,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应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车主张良田与张宏新系车辆合伙关系,应当与张对本案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各项损失,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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