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哈尔滨5月1日电(记者孙英威)《黑龙江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5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后,黑龙江省内实施收费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必须凭收费许可证收费,否则缴费单位或个人有权拒绝缴费。
黑龙江省经过多年治理,机关事业单位收费行为日趋规范,但收费管理中仍然存在不透明等问题。为此,这个省制定了《黑龙江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并以政府令形式发布。
黑龙江省物价局的人士介绍说,收费许可证是收费单位依法收费的凭证,须按照规定办理年审、变更、注销等事宜,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收费许可证标明了收费单位名称、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和收费依据等内容,收费单位必须依据所列内容实施收费。
《黑龙江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后,全省实施收费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非企业组织以及代行政府职能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其他单位,应当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许可证正本或者副本;收费单位或者其收费点需要到缴费单位收费的,应当出示收费许可证副本。未公示或者未出示收费许可证实施收费的,缴费单位或个人有权拒绝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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