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和发布标准施行,涉性药品广告不得在7时至22时播出新华社北京5月1日电(记者吕诺)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工商总局重新修订的《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简称为《办法》)和《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简称为《标准》),5月1日起正式施行,将对违法药品广告加重处罚。
《标准》药品广告不得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等内容。《标准》中规定,药品广告中有关药品功能疗效的宣传,不得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与其他药品的功效和安全性进行比较;不得含有明示或者暗示中成药为“天然”药品,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药品广告不得含有免费治疗、免费赠送、有奖销售、以药品作为礼品或者奖品等。不得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内容;药品广告不得含有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内容。标准还规定,药品广告不得在未成年人出版物和广播电视频道、节目、栏目上发布。药品广告中涉及改善和增强性功能内容的,必须与经批准的药品说明书中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完全一致。电视台、广播电台不得在7:00—22:00发布含有上款内容的广告。药品广告其他规定药品广告不得含有咨询热线服务:药品广告也不得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办法、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热线)咨询、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的内容。标准规定,不得发布广告的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军队特需药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依法明令停止或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药品,以及批准试生产的药品等五类药品。一则广告作假,撤销所有文号: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药品广告审批,被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在受理审查中发现的,1年内不受理该企业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某种药品只要有一则广告弄虚作假,其所有广告文号都将被撤销。>